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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知民终字第17号

更新时间:2020-10-01   浏览次数:3576 次 标签: 自我交易 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知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案中,刘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与丰威公司签订《申请权转让协议》,约定丰威公司将其所有的“低温取向硅钢生产全工艺”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刘某某。因该协议系刘某某担任丰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本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形成,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原审判决认定“丰威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与刘某某签订的《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正确,刘某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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