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昆民五终字第80号
更新时间:2020-09-09 浏览次数:26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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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昆民五终字第8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院认为,在公司法和昆航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董事会召开的召集和通知程序进行特别的规定,而被上诉人昆航公司参照股东会召集和通知程序由六名董事提起建议,在董事长王某某不履职召集董事会的情况下,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穷尽了可行的通知方式对上诉人进行了通知。且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于该次董事会的召开已经知晓,并且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回复,故关于本案争议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程序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上诉人利益的情况。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院认为,在公司法和昆航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董事会召开的召集和通知程序进行特别的规定,而被上诉人昆航公司参照股东会召集和通知程序由六名董事提起建议,在董事长王某某不履职召集董事会的情况下,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穷尽了可行的通知方式对上诉人进行了通知。且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于该次董事会的召开已经知晓,并且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回复,故关于本案争议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程序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上诉人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