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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482号

更新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23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482号
【裁判摘要】交通科技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交通科技公司董事会2014年6月4日决议解聘肖波总经理职务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任总经理被解聘后,根据公司章程二十一条规定,新的总经理人选仍应由苏富特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提名,董事会只能在其他股东提名的人选中选任新的总经理,因此由董事会直接解除总经理职务并不影响苏富特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总经理人选的控制权。综上,咨询中心认为第二十一条同时也规定董事会解聘总经理也要经苏富特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提议系其对公司章程该条规定的单方解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总经理的提名权由特定的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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