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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12民终1081号

更新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49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12民终1081号
【裁判摘要】高青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咸宁饮食旅游公司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并判决咸宁饮食旅游公司撤销依照该董事会决议在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变更登记,则本案审理的焦点应为选举和更换咸宁饮食旅游公司董事长是否是公司董事会职权,该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结合到本案,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咸宁饮食旅游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二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第十四条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和第二十一条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中,均未明确规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解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则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应由公司股东会决议解决,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这一内容。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次董事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该董事会决议内容亦超越了董事会职权范围,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该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均存在瑕疵。作为公司股东的高青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董事会决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咸宁饮食旅游公司向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上诉人上诉认为该决议内容、程序不存在瑕疵,请求法院驳回高青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
(1)《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章程的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解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则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应由公司股东会决议解决,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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