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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3466号

更新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32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3466号
【裁判摘要】柯思拓公司章程对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并无明确规定,从现行公司法规定和柯思拓公司章程,原审法院认定“董事会无权作出任免董事长的决议”这样的结论,依据不足。在公司治理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可为,扩大解释公司章程会导致公司治理的僵局,不利于公司的存续发展,因此本院对原审法院关于“董事会无权作出任免董事长的决议”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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