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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896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7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896号
【裁判摘要】优创公司已经通过有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临时董事会决议,免去了袁某某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王某某为优创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上诉称,由于工商变更登记没有变更,因此王某某不能作为优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起本案诉讼。对此本院认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产生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内部争议,应当以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由此可以看出,本案涉及袁某某与优创公司之间就法定代表人任免问题发生的内部争议,应当以优创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为准,故王某某有权以优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优创公司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2681号
【解读】
(1)公司决议最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优先于之前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2)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产生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3)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争议的内部争议,应以最新的有效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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