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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444号;(2014)泰中四终字第0096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476 次 标签: 可得利益

文章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优惠差价在合同解除后属于期待利益损失
【裁判要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买受人享受优惠价款的条件以及具体数额(优惠差价),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优惠后的全部价款,因出卖人艮本违约导致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优惠差价为己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444号;(2014)泰中四终字第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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