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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凯森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19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9民终299号
【裁判摘要】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上诉人公司2016年财务凭证一节。上诉人提供的收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拿走了上诉人公司2016年1月至9月的费用凭证及2016年10月至12月的流水账及费用账单。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监事,因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质疑,经与公司实际负责经营事项的法定代表人交涉未果后,以检查公司财务为由拿走上述公司上述财务凭证,并向公司财务出具借条,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属于正常行使其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上述财务凭证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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