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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670号

更新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28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670号
【裁判摘要】关于公司意志代表权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控制人并非同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麿某某作为日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在人章分离的情况下,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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