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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09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748 次 标签: 公司治理 管理性规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系规范公司治理的管理性规范。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作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对管理层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选任是基于股东的信任。如果发生了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股东应当为其任人不当承担责任。因为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责任不在于相对人,而在于其所选定的管理层本身。《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意。该条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实践中存有争议。根据上述分析,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在于公司本身,不在于相对人,只要相对人没有与担保人的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或有明显的证据证明相对人达到了可以明知的程度,担保责任则不能免除,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另外,对于相对人应该如何审查董事会决议,法律没有规定,而实践中通常是流于形式,因为赋予相对人实质审查过于苛刻。如此,仅凭这一条文,实践中尚无办法做到真正完全防范管理层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该条文的规定只能作为公司内部管理的并被法律所要求的管理性规范理解更为合理。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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