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70号
更新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35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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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7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公司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直接承担者,公司维持是开展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尽力保证公司的稳定存续和继续发展,尽量避免公司解散,以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公司职工的就业风险。依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天津俊昊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6年04月28日至2026年04月27日”,刘某某起诉时主张的公司解散事由已不成立,故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公司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主要的直接承担者,公司维持是开展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尽力保证公司的稳定存续和继续发展,尽量避免公司解散,以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公司职工的就业风险。依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天津俊昊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6年04月28日至2026年04月27日”,刘某某起诉时主张的公司解散事由已不成立,故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