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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股东会议通知中承认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能否作为解散公司认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据?

更新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46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可以作为结算公司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的证据。

文章摘要2:

问题:股东会议通知中承认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能否作为解散公司认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据?

解答: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可以作为结算公司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的证据。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典案例:

·杨某某等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10号

【裁判摘要】从2010年7月23日保山东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系控股股东东莞东成公司派出人员,原东莞东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会议召集人向东莞东成公司和杨某某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上明确载明的“鉴于公司经营管理长期发生严重困难,如继续经营可能导致巨额亏损并损害股东利益,现由公司控股股东东莞东成公司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内容看,该通知系保山东成公司和东莞东成公司方发出的,通知发出时保山东成公司和东莞东成公司对保山东成公司经营管理已经长期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是认可的。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保山东成公司和东莞东成公司对该临时通知的真实性从未予以否认。另,自2010年杨某某和东莞东成公司矛盾激化以来,双方再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因两股东之间的纠纷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认定保山东成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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