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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7号

更新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3274 次 标签: 清算义务人 连带责任 溯及力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7号
【裁判摘要】在2008年,《公司法规定(二)》颁布实施前,我国并无关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案被清算公司发生清算事由在2001年。在当时,尽管公司法有关于清算义务的规定,但并没有关于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故在司法实务中,对清算义务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极少。虽然根据“补缺例外”的法无溯及力的除外原则,本案应适用《公司法规定(二)》的规定,但考虑到对于当事人期限利益的保护,让当事人根据法律事实出现多年之后才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失公正,尤其是在清算义务人已尽其所能未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使自己对被清算主体的900万元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形下。

文章摘要2:

【解读】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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