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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3833号

更新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8568 次 标签: 忠实义务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3833号
【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该规定,公司得以主张前述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主张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主张的对象存在违背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行为;三是因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具体到本案中,朱某某作为耀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前述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朱某某在耀星公司濒临停产的情况下,既未经耀星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又未经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于2009年3月9日代表耀星公司与其父朱来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汉邦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耀星公司向汉邦公司租赁车间(720平方米)、办公房(50平方米)、钢棚、场地(1000平方米),年租金60万元,也即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共计22个月计租金为110万元,已付租金183333元,还需支付916667元,该款项由耀星公司在2009年3月31日前全额支付给汉邦公司,改变了原思贝芬公司(耀星公司股东)出面向汉邦公司租赁的房屋996平方米,租期为200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年租金2万元(每年递增10%)的约定。汉邦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起诉耀星公司要求支付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9日期间未付租金916667元及200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搬迁日止的租金,并要求耀星公司腾退房屋。在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邮件告知朱某某“从现在起,没有我的书面批准,耀星公司不能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朱某某仍背着耀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耀星公司委托代理人与汉邦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朱某某姐夫)达成调解和执行和解协议,后经法院执行从耀星公司账户中扣款935474元,余款32616元以耀星公司所有的设备折价抵偿给汉邦公司。朱某某存在违背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行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了耀星公司的利益,并给耀星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租赁协议上使用的耀星公司印章,无论作废与否,均不影响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

文章摘要2:

朱某某与杭州耀星阻燃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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