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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常商初字第59号

更新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3520 次 标签: 主要财产 主要资产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常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摘要】根据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为危积陋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安阳里二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以转让方式转入新的项目公司,由于该转让行为发生在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故不应属于对外转让公司主要财产。

文章摘要2:

【解读】转让行为发生在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不认定为对外转让公司主要资产,异议股东不得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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