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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97号

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3997 次 标签: 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97号
【裁判要旨】全民所有制企业并非《公司法》调整的主体,更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蔬菜集团其工商登记信息及法人营业执照均显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蔬菜集团并非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依照《民法通则》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故蔬菜集团并非《公司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更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经营公司虽为蔬菜集团的唯一出资人,但其身份并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故二审法院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商业经营公司对蔬菜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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