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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061号

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4478 次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06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条对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钢窗厂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参照原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的精神和企业章程规定进行处理。长白钢窗厂对拆迁补偿款的处分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按股权比例表决的有关规定。代某某、王某某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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