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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能否以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0-10-01   浏览次数:1572 次 标签: 勤勉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

解答: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2:

问题:能否以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方某1与多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17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多马公司解除上诉人方某1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审审理中,方某1对于将包含商品底价的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一节,予以认可。方某1作为多马公司的技术总监,在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负有严格意义上的勤勉义务和审慎义务。虽然对外报价非其份内职责,但其参与了案涉项目从国外报价起的商业谈判过程,其在与客户沟通时,自当审慎行事,对于发送的电子邮件主动予以审查,然,方某1将包含商品底价的邮件发送给客户,导致秘密外泄。方某1的行为违反了勤勉义务和审慎义务,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多马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并无不当。对于方某1主张的此系严重办公室纠纷引发的阴谋,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解读】未尽注意义务泄露公司产品底价视为违反了勤勉审慎义务。

·陈某与美国国际商标协会公司上海代表处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106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申12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陈某作为美国商标协会上海代表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与上级产生意见分歧后理应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与总部进行沟通反映,然根据美国商标协会上海代表处提供的邮件可知,陈某在上级多次作出的工作指示和安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后,陈某以被停止一切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接受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进行正常工作显然有违劳动者之前述义务,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实现其工作目的。美国商标协会上海办事处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解除与陈旻的用工关系并退回中国人才上海分部于法不悖。

【解读】无理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进行正常工作,属于违反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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