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608号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608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是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的规定,该规定的适用要件应指向股东出资义务期限届满时的情形。本案中,壹鸿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增资出资缴款期限为2030年7月30日,沈某某、王某某作为壹鸿公司认缴增资的股东至本案诉讼时并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壹鸿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江佑商邦公司据此主张股东未届履行期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将未到期出资等同视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院认为尚不能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如此延伸和扩张解释。故江佑商邦公司主张沈某某、王某某二人对壹鸿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是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的规定,该规定的适用要件应指向股东出资义务期限届满时的情形。本案中,壹鸿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增资出资缴款期限为2030年7月30日,沈某某、王某某作为壹鸿公司认缴增资的股东至本案诉讼时并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壹鸿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江佑商邦公司据此主张股东未届履行期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将未到期出资等同视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院认为尚不能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如此延伸和扩张解释。故江佑商邦公司主张沈某某、王某某二人对壹鸿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