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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2618号

更新时间:2020-10-03   浏览次数:4404 次 标签: 隐名股东 显名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2618号
【裁判摘要】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前述规定,实际出资人如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需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2009年9月20日的赛龙公司股东会决议仅载明“穆某某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参加公司股东会议”,未达到前述确认股权身份的法定要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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