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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71号

更新时间:2020-10-04   浏览次数:2653 次 标签: 企业改制 吸收合并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要旨】以注入自己承担债务的方式进行吸收合并,得到了当地正当的批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民商厂于1991年经全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将本厂兼并给醇酒厂,醇酒厂以接收民商厂全部债务的方式与民商厂合并。合并后,醇酒厂向民商厂注入资金864万余元,并将主要酒包装制品交给其生产,民商厂利用这些资金及生产酒包装制品产生的利润偿付了合并前的债务,醇酒厂与民商厂系以注入资金承担债务的方式进行吸收合并,该合并符合民法通则的自愿平等原则,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文章摘要2:

【解读】吸收合并主要有购买式和承担债务式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都属于企业收购后再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股东出局不再成为存续企业的股东。企业吸收合并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吸收合并导致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必须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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