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34号 更新时间:2020-10-04 浏览次数:2182 次 标签: 企业改制 企业兼并 职工大会 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34号 【裁判要旨】兼并协议符合公司全体职工的利益,不宜仅以未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为由确定其无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71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