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四终字第41号 更新时间:2020-10-04 浏览次数:2676 次 标签: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委托投资 盈余分配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四终字第41号 【裁判要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为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审计无关,而与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此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有关。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40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