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04号 更新时间:2020-10-05 浏览次数:3431 次 标签: 企业破产 证券公司 行政清理 破产清算 债权申报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404号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经历行政清理和破产清算,认定债权人是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债务抵销应当将行政清理和破产清算作为有机整体看待。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简法|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债权证明?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