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文章摘要:
【案号】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要旨】外资通过与内资企业的股东签订合同的方式控制民办学校,并非直接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相关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外资通过与内资企业的股东签订合同的方式控制民办学校,并非直接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相关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认定无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6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