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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6执复9号

更新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3020 次 标签: 执行回转 优先受偿权 破产清算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6执复9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系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被执行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5)执他字第27号答复明确认定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将该部分财产交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回转执行,符合该答复,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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