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3345 次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房屋 夫妻共有房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3号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转让夫妻共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土地转让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土地转让合同就有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安中行终字第00037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