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76号
更新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53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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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876号
【裁判要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需经批准、评估并在规定场所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需经批准、评估并在规定场所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在规定场所交易不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解读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解读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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