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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公安厅解读《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更新时间:2019-12-18   浏览次数:23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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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公安厅解读《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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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公安厅解读《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07年4月开始着手制定以来,在省公安厅和交警总队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成立了由省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家组成的《规则》起草小组,开展了大量有针对性的调研,借鉴了北京、江苏等地的经验,并先后三次向全省征求意见,召开四次论证会,五易其稿,最后形成定稿,将于2008年7月1日在我省正式施行。

目录

一、制定《规则》的背景及必要性 回目录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项政策法规性强、技术含量高的职责,对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利害关系。近几年,随着私家车走进千家万户,不仅道路交通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也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据统计,近三年我省平均每年发生交通事故22723起,死亡3846人,受伤2556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千万元。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继1991年我国发布第一部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后,2004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新修订发布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只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未制定具体的确定规则。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北京、江苏等省率先制定出台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并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据此,公安部在“三基”工程建设意见中,要求各地出台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因此,我省及时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十分必要:

    (一)交通事故处理实践的需要。多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积累,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质量和水平有了一定提升。但是,我们也看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集中体现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由于客观上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事故处理人员对事故分析水平的差异性和责任认定原则观点的不一致性,在没有统一的《规则》的情况下,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形成具有一定权威的相对统一的观点,有时甚至在几乎同样的事故情形下,不同的单位会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责任认定,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结论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制定一部相对科学、合理、全省统一的《规则》,规范和指导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质量,已是势在必行。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则》指导,办案人员对有关规定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容易造成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的偏差,群众反映较大,由此引发的争议和信访逐年增多。近年来,我省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信访案件一直据高不下。据统计,去年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信访案件总量中,涉及交通事故的信访案件占绝大部分。仅交警总队去年处理的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就达112起,较往年有所增长。这显然不能满足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北京、江苏等地经验,《规则》的出台,不仅使事故处理更加公平、公正,提高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公信力,而且也为事故当事人判定自身责任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从而提高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结论的认可度,为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信访事项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三基”工作要求。“三基”工程工作是近两年来公安工作的中心工作之一,“三基”工作,意在长远,利在现实。公安部交管局《2007年交警系统“三基”工程建设意见》明确规定要制定交通事故认定规则,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因此,制定本《规则》也是贯彻落实公安部和省厅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回目录

   (一)分类违法行为。《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归纳为157种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履行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情况和引发交通事故危险程度情况,结合交通事故处理经验,将157种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七类89项,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四类68项。

   (二)确定事故责任。在将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规则》的主要特点 回目录

   (一)违法行为与事故责任直观对应。《规则》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化,将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其应付的事故责任直接挂钩,一目了然。既可使交通参与人更加明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又可使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监督和认可办案部门的认定结论。

   (二)“因果关系”是认定过错违法行为的前提。交通违法行为是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但并不是只要有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就应当承担该起事故责任,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规则》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基础上,判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规则第三条)。同时,《规则》采用了违法行为相互吸收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种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时,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多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并存不加重其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规则第八条)。

   (三)“对号入座”是确认事故责任的基本方法。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判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依照《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直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四)多种救济渠道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规则》可能因某些个案认定结论的不准确带来事故处理的不公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则》设定了认定前和认定后的多种纠正和救济途径,明确规定,对于需确定未列入《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负交通事故责任或不宜直接依照《规则》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启动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程序,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还可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查复核。

   (五)适用范围适当限制。《规则》规定,在我省范围内,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道路交通事故外,其它事故处理均适用《规则》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排除适用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是考虑到本《规则》尚处于试行阶段,而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对刑事证据要求较严格,对当事人法律制裁较严厉,因此,《规则》暂不适用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排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则主要是因为正在征求意见的《福建省无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办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采用了更为快速和简易的定责规则与方式,以提高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减少因交通事故带来的交通堵塞现象。

   《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顺应时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防止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主观随意性,促进事故处理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确定的知情权,监督和认可办案部门的认定结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交通参与人更加明确交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促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化。当然,我们将随时跟踪《规则》的执行情况,及时收集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我们将继续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处理岗位民警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强化事故处理的责任意识、加强事故处理的证据意识和严格的依法行政意识,及时有效、全面完整地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为准确、科学确定当事人责任提供依据。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和创造条件,为事故当事人排忧解难,把事故损失减到最小的程度,尽力尽快化解社会矛盾。

    再次感谢新闻媒体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新闻媒体利用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来关心交通安全,使公民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减少和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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