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广海法初字第288号
文章摘要:
【案号】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广海法初字第288号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并未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什么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行为等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本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划拨的土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湛江市政府回收土地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该情形属于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并未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什么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行为等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本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划拨的土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湛江市政府回收土地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该情形属于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