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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民终1037号

更新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4460 次 标签: 涉境外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民终1037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及行政法规,该通知中关于外国人购房的有关规定属管理性规定。武夷山隆达公司提出林光旭系澳大利亚公民,其购房违反国家部委的相关政策,应认定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转让讼争房产的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一审判决驳回武夷山隆达公司的反诉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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