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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451号

更新时间:2020-10-15   浏览次数:31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451号
【裁判摘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上述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并非认定土地转让使用权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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