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6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1653 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内容为转让土地的,不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859号 下一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甘民申字第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