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一终字第14号
更新时间:2020-10-15 浏览次数:23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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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民一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所明确规定的均是房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故目前在租赁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仅限于租赁标的物系房屋的情形。本案姜某某以其系争议11.46亩土地的承租人而主张对该地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请求无相应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正确,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所明确规定的均是房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故目前在租赁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仅限于租赁标的物系房屋的情形。本案姜某某以其系争议11.46亩土地的承租人而主张对该地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请求无相应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正确,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