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石执复字第00050号
更新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49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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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石执复字第0005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据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此“房地一体”的原则。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拍卖行为应为无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以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销该拍卖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据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此“房地一体”的原则。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拍卖行为应为无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以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销该拍卖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