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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更新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47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金场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某某使用虚假审计报告提高信用等级,骗取案涉借款,在刑法上,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鸡西建行享有撤销权。因鸡西建行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至于宏达钼业公司认为鸡西建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金场沟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一项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刑事判决并未认定鸡西建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亦参与犯罪的事实,本案中并不存在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文章摘要2:

【解读】借款人使用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贷款,在合同法上构成单方欺诈,银行据此享有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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