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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742号

更新时间:2020-10-18   浏览次数:4123 次 标签: 被告主体不适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742号
【裁判摘要】潘某某是以河南忠诚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中铁十二局二公司。退一步讲,即便按照潘某某的主张,其也是与王某某签订的分包合同,其合同相对方也应是王某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应向王某某主张工程款。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与中铁十二局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向中铁十二局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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