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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965号

更新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29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965号
【裁判摘要】2009年11月10日大信公司与金亚公司签订《项目联合建设合同书》时,案涉土地还未进行挂牌出让,故案涉土地仍属国有划拨性质,土地使用权属仍在田家湾村委会下设的西安市田家湾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大信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人身份签订《项目联合建设合同书》,但时至今日仍未办妥该土地使用权审批及转让手续,一、二审法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项目联合建设合同书》及其补充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金亚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上述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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