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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新民终486号

更新时间:2022-12-22   浏览次数:9534 次 标签: 瑕疵出资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向佳安公司实缴新增注册资本1604.565万元。佳安公司认为,***用以增资的土地使用权未交付佳安公司亦未办理权利变更手续,属出资不到位,应当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2004年9月,***作为佳安公司持股90%股东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委托新疆德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案涉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委托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增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其次,案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中用地单位均为佳安公司,且依据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记载,该土地出让金已付清,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拆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位的拆迁补偿事宜正在进行。再次,依据2006年5月15日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第三条债务处理,佳安公司股权转让以前的债务和或有负债,除与佳安大厦项目拆迁和办理前期手续有关的费用外,其余全部由乙方(***)承担。2006年7月3日补充协议约定,甲方(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由股权变更后新佳安公司承担的发生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债务,包括与佳安大厦项目拆迁和办理前期手续有关费用,如拆迁补偿费等。上述协议约定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后的佳安公司对案涉项目土地正在进行拆迁的事实是明知的,并愿意承担2006年6月30日前的相关涉及项目拆迁的费用,直至2014年,案涉土地拆迁仍在进行,并就房屋拆迁补偿引起行政诉讼。故佳安公司关于***用以增资的土地使用权未交付佳安公司亦未办理权利变更手续,属出资不到位,应当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原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增资公司,未获得土地权属证明,但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建设审批,完成增资工商登记,股权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受让后无权以公司名义主张该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到位,继而请求该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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