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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苏民终字第0106号

更新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31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苏民终字第0106号
【裁判摘要】根据江苏省海门市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南通江海湾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新建江海湾国际企业项目核准的决定》,以及南通华诚公司报送的《海门开发区工业项目建筑设计效果图送审单》的内容来看,“江海湾国际企业领地项目&”系南通华诚公司在其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上进行工业项目建设。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中却约定“江海湾国际企业领地项目&”建成后,将建成的楼寓向不特定第三人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商业利润。据此可以认定,南通华诚公司在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形下,擅自将工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该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鉴于上述理由,双方当事人就联合开发“江海湾国际企业领地项目&”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南通华诚公司上诉主张《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有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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