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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63号

更新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35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63号
【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本案中涉案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干休所为划拨地,另一部分属于军兴俱乐部为出让地,故该合作开发用地涉及军产,需经干休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用于开发,但直至本案发生纠纷诉讼时军兴俱乐部未能提供相关文件,导致土地无法收储挂牌出让,更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因此,该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军兴俱乐部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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