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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民终字第00128号

更新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44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民终字第0012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但未办理相关房地产开发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当事人要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虽然高某某、陈某某在原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仅要求返还两人的出资款,但是否应当返还出资款必须对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核定收入、成本等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因此,原审法院认为高某某、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仍属于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并据此驳回高某某、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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