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5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59号
【裁判摘要】2009年9月24日艺术学院与左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合同又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左右公司尚欠的土地转让款2280万元的支付问题作出了重新约定;二是就艺术学院的合作开发投资收益也作出重新约定:“左右公司同意按税后1000万元的金额作为固定回报,加800万元投资款,合计1800万元,从2011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200万元至2011年11月份结清尾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双方之间合同不再具有联合开发性质,而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2009年9月24日艺术学院与左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合同又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左右公司尚欠的土地转让款2280万元的支付问题作出了重新约定;二是就艺术学院的合作开发投资收益也作出重新约定:“左右公司同意按税后1000万元的金额作为固定回报,加800万元投资款,合计1800万元,从2011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200万元至2011年11月份结清尾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案双方之间合同不再具有联合开发性质,而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