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356号

更新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4002 次 标签: 名为合作实为租赁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356号
【裁判摘要】王某某与磁县第一中学签订的《磁县第一中学集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本案集资建房协议的内容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