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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52号

更新时间:2020-10-22   浏览次数:3797 次 标签: 涉集体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52号
【裁判摘要】关于《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同书》效力的问题。该合同订立前及履行中,双方对南黄村村庄进行的综合改造经过当地政府规划审批,但对开发和销售楼房所涉土地并未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性质仍为农民集体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备注: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已经删除该条内容】之规定。据此,二审判决《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同书》无效,适用法律正确。

文章摘要2:

【解读1】未办理征收手续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即使已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的,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
【解读2】2019年修订《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交易,无需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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