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2号
更新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52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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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2号
【裁判摘要】在一期项目建设、销售完成后鑫淼公司按40%的比例分配利润,轩通公司按60%的比例分配利润,这是涉案合同条款的约定。轩通公司有权按照上述比例参与利润分配。轩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委托审计期间,鑫淼公司不提供房产开发销售资料,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核算轩通公司应分配利润。一审法院调取了鑫淼公司出售房屋的备案情况,并将已经销售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作为销售收入,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在一期项目建设、销售完成后鑫淼公司按40%的比例分配利润,轩通公司按60%的比例分配利润,这是涉案合同条款的约定。轩通公司有权按照上述比例参与利润分配。轩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在一审法院委托审计期间,鑫淼公司不提供房产开发销售资料,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核算轩通公司应分配利润。一审法院调取了鑫淼公司出售房屋的备案情况,并将已经销售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作为销售收入,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合作开发项目一方持有房屋销售资料但拒不提供,法院可以将已出售房屋备案合同价款作为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