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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2民辖终170号

更新时间:2020-10-24   浏览次数:29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2民辖终1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被上诉人提起的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友谊商厦能源托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对财产数额提出主张,不属于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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