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285号

更新时间:2020-10-24   浏览次数:4988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宅基地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285号
【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抵偿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债权人,以物抵债合同无效,原借款关系未消灭,债务人仍应履行原借款关系项下的还款义务。
【裁判摘要】《还款协议》约定以交付商业房代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货币义务,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查明,《还款协议》所涉及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工程的一部分,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至今未交付闫某某等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根据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将与房屋一并实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吴某某及闫某某三人均非北店街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房屋。故《还款协议》的约定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城关镇政府主张国家对宅基地流转限制呈放开趋势,但是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及至吴某某起诉之时,案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仍不能自由流转,故二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无效,并无不当。《还款协议》自始无效,原借款关系未消灭,吴某某请求北店街居委会、城关镇政府履行原借款关系项下义务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