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闽行终字第341号
更新时间:2020-10-24 浏览次数:37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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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闽行终字第34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需进行补偿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第三款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范围也仅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上建筑物与其他附着物。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需进行补偿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第三款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范围也仅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上建筑物与其他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