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8号
更新时间:2020-10-24 浏览次数:22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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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摘要】2006年11月29日,马某某通过司法协助执行程序取得内房权证城字第200603074号《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11月27日,内黄县人民政府作出内政(2012)142号《关于收回吉林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了17550.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马某某名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而本案中内黄县人民政府未对本案所涉的房屋进行任何补偿,故其作出《关于收回吉林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涉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裁判摘要】2006年11月29日,马某某通过司法协助执行程序取得内房权证城字第200603074号《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11月27日,内黄县人民政府作出内政(2012)142号《关于收回吉林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了17550.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马某某名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而本案中内黄县人民政府未对本案所涉的房屋进行任何补偿,故其作出《关于收回吉林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涉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